|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南海保利海荣投资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636886.96元,并支付以636886.96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返还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南海保利海荣投资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168.87元,减半收取计5084.43元(原告已预交8890.13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佛山市南海保利海荣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原告佛山市南海保利海荣投资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05.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佛山市南海保利海荣投资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