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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兴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兴市宜兴电缆有限公司人民币62321.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7元,原告负担4857元,被告负担2000元,鉴定费15000元,原告负担8000元,被告负担7000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合计900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