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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市春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3民初8085号民事判决;

二、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354114.6元及利息(以35411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

四、驳回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498元,由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198元,由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498元,由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198元,由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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