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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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郑州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下列方式向***支付违约金(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3日的违约金,以全部购房款24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2019年8月14日至案涉房屋实际交付之日的违约金,以全部购房款24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6元,由郑州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郑州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