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32.30元、误工费25080元、护理费627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34282.3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7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0元,由原告***负担67元,被告***负担106.5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担247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