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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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向原告郑州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贷款本息71614.99元,支付违约金7164元和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80805.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支付内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