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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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长江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车间承包协议》以及双方之间的办公室租赁关系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租金269,334.08元; 三、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本判决书原本第二项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损失,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 四、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损失320,821.31元; 五、驳回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0元,由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86元,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负担8,044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68元,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负担3,832元(上述费用原告均已垫付,与执行款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