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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田东县人民医院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49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9891.50元;

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69746.8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项,赔偿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原告***负担181元,被告***、***、***负担158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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