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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新东昌置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被告大连新东昌置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554,566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被告大连新东昌置地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利息155,997元(自2018年4月27日至2020年8月17日止,以1,554,56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息)。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被告大连新东昌置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交纳的物业费3,052元、排渣费727元、电梯运料费500元、取暖费2,361.58元,合计6,640.58元。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被告大连新东昌置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64,60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5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6,077元、被告承担19,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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