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新东昌置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被告大连新东昌置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554,566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被告大连新东昌置地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利息155,997元(自2018年4月27日至2020年8月17日止,以1,554,56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息)。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被告大连新东昌置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交纳的物业费3,052元、排渣费727元、电梯运料费500元、取暖费2,361.58元,合计6,640.58元。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被告大连新东昌置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64,60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5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6,077元、被告承担19,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