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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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韬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317.21元(含***垫付的730.36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3158.2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159.01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709.12元(含***垫付的524.28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9882.8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826.32元; (履行方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支付***14586.85元,支付***32184.84元,支付***1254.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16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4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