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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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菱电器营销有限公司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美菱制冷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美之融电器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合肥美菱电器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原告***负担4180元,被告合肥美菱电器营销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上诉人***负担4180元,被上诉人合肥美菱电器营销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