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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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下寨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怀仁县鑫下寨煤业有限公司 朔州市下寨煤业综合加工厂圣水沟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2民初224号之一 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西下寨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朔州市下寨煤业综合加工厂圣水沟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山西下寨农场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市下寨煤业综合加工厂圣水沟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9日向***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698元,退还一半计12849元。 审判长武丽萍 审判员付亮 人民陪审员张晓杰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子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