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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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516.32元、利息3517.74元、罚息217.66元、复利41.32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如被告***未按期清偿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为21505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16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