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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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193402.33元(暂算至2017年10月15日,之后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宁波海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宁波海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1元,减半收取7815.5元,由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5元,由被告***负担7750.5元,被告宁波海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