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02民初5293号 原告:***,宁夏固原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宁夏固原市人,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3。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利克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何小琴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