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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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化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4538.07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81.50元,原告***负担64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