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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110,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798,883.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9.8元,由原告***、***、***、***、***负担2,497.8元,由被告***负担12,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