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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泰市盛佳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巨野县常泓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761208.28元的70%计532845.80元的90%计479561.2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其余损失761208.28元的70%计532845.80元的10%计53284.58元,扣除已支付赔偿款50000元,剩余3284.58元;

四、被告新泰市盛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巨野县常泓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被告***负担4922元,原告***、***、***负担260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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