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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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市慈城粮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02年11月11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合同义务,即与原告宁波江北如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办理将现登记在宁波市慈城粮食管理所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太平桥的房产(原胜利米厂办公楼230平方米房产和原胜利米厂食堂76.36平方米房产)过户至原告宁波江北如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税费由原告宁波江北如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慈城粮油公司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二、驳回原告宁波江北如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宁波江北如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