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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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 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尾款11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5886.06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新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02元,减半收取8051元,由被告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