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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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宁波双人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双人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付货款71551.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双人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请请求。 本案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5.5元,由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原告宁波双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