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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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 全兴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星航线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全兴精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金华星航线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合计1675元,由被告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金华星航线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