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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枝特区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直属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履行时扣减先前支付的10000元,实支原告11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直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共计5050.54元(履行时扣减***先前已支付给原告的5000元给***,实支原告50.5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共计11784.60元(履行时扣减先前支付的3000元,实支原告878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负担127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直属支公司负担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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