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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天津滨江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为本院(2008)一中执字第32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