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津0104执恢531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二二工厂、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 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二二工厂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南民初字第4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司法拍卖已处置完毕,经买受人殷福琪申请强制过户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0)津0104执恢53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