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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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0750.73元赔偿款给***。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鉴定费1860元,由***承担139元,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1971元,此款已由***预付,***同意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应负担金额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