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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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菲尔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杜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杜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41666.16元,补足2019年2月工资5850元,合计支付47516.1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无锡市杜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元,***负担2元,此款已由***垫付,***同意无锡市杜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费用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无锡市杜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