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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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订立的旅游合同。 二、被告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旅游费39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