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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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安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市新宝鹏钢业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支行 无锡市宝鹏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宝鹏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支行借款本金18089002.7元,并支付利息3391693.16元(计算至2014年8月27日)。 二、***、***、无锡市宝鹏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支行律师费4117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9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7534元(已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支行预交),由***、***、无锡市宝鹏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无锡市宝鹏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