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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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的某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40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准许被申请人居住,但不得进行损毁、变卖、赠与等,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所有权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权利义务。 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