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45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