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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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67874488.05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债务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74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