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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 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何月初死亡的死亡赔偿金92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合计11万元; 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00元; 4、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和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合计266280.65元; 5、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款项合计387780.65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76438.9元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公司已支付的172375.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138966.65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691元,由原告***、***、***负担7405元(原告***、***、***已预交9685元),被告***负担2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91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