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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简韵家具有限公司 鹤山市共和新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简韵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共和新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51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925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共和新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6.43元、保全费945.14元,诉讼费合共2001.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简韵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2001.5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佛山市简韵家具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200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