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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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行 重庆绿赛尔家俱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行贷款本金11401.10元、利息192.63元、罚息2933.27元,合计14527.00元;并从2020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行律师代理费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