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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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 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5执1325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位于齐河县。 负责人:张伟,行长。 被执行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森。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抵债、变卖、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抵债、变卖、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徐静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