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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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影像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锡鸿德家分公司 南京影像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京影像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388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以139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988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计算。已履行254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2元减半收取计3191元,由南京影像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