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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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7359.63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906.4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40.26元。 上述一至三项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本人账户(户名:***,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0051139)。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上述账户),被告***负担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上述账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