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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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15民初199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系该公司车队队长。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 负责人:孙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与被告***、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鼎和财保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445元,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芳、被告***、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和财保陕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主张及证据:11天×100元/天=1100元。 被告鼎和财保陕西分公司质证意见及证据:每天认可50元。 法院认定及理由:结合双方意见及差旅费相关规定,每天按8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 七、营养费:900元 一、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10000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7885.95元及财产损失400元,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8376.92元,两项赔偿合计36662.87元,执行时,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赔付21015.45元(含案件受理费274.50元),向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赔付15647.42元(扣除案件受理费274.50元)。 二、***及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计274.50元,由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扣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永宏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红妮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