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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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7197.45元[即(51983-强险限额2000元-强险限额2000元)×15%]。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9197.45元[即强险限额2000元+(51983-强险限额2000元-强险限额2000元)×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负担1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5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6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