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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53449元。 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4195.42元。 被告安达市鹏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原告***人民币14655.18元。 (上述钱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负担610元,被告***承担387元,被告安达市鹏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