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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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云丽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创汇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创汇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云丽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35,942元,并以该款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云丽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创汇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47元,由本诉原告贵州省云丽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15元,本诉被告深圳市创汇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9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创汇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90元,反诉被告贵州省云丽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94元(被告在履行本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