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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20168.08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0000元,尚应支付10168.0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707.09元,此款向被告***支付1716.95元,向原告***承担1990.14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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