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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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兴友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呈永鑫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锐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界兴友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呈永鑫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04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分别以30640元及324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9年6月16日、2019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兴友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兴友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原告负担322元,由被告兴友公司、***共同负担722元;保全费944元,由原告负担266元,由被告兴友公司、***共同负担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