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山砚山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文山砚山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9日期间的利息2.84元,罚息4373.34元; 二、由***按照《信粒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文山砚山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20年4月10日开始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