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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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梨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7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7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8元,减半收取计6244元,由被告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