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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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三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贵州中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中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理三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3200元,并支付以893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期间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大理三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553元,由被告贵州中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