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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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新平矿业循环经济特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履行《新平工业园区大横山土地平整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868,075.59元; 二、驳回原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6元,由原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25元,由被告新平矿业循环经济特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481元。鉴定费25,500元,由原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