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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舜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竹园镇佳兴煤矿 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曲靖市舜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南省曲靖市舜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云南省曲靖市舜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竹园镇佳兴煤矿共同给付原告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8000元,并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前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