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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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平乐县聚龙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玖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桂林市平乐县聚龙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承包施工道路范围内荒料切割协议书》; 被告桂林市平乐县聚龙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5月22日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1元,由原告***负担1431元,被告桂林市平乐县聚龙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原告***负担450元,被告桂林市平乐县聚龙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按时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31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